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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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市财务开发总公司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 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为374463.3元;从2018年5月20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2.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68元,减半收取21034元,由被告十堰联强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