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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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中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长春市中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支付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付标准为年利率13.5%); 三、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对被告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房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市中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06元,由被告长春市中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