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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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赔付原告十堰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44250元。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汽支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