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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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百汇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11109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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