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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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新民股权回购款35.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8日起算至股权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中应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35800元),被告徐新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吴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6元,原告吴新民负担25元,被告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新旺负担3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