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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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622******493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吉新民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账户:622******104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吉新民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账户:621******026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吉新民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账户:071******803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账户:071******727内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623******202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621******000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对被申请人吉霞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657******611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九、对被申请人吉霞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071******632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对被申请人吉霞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王支行账户:621******666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一、对被申请人吉霞在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账户:621******970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二、对被申请人吉新民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绛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三、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绛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