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3民初347号

原告:郭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5118020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四新,男,汉族,1967年03月4号出生,住***。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5JW9L99。

负责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有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郭新民诉被告洪四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郭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682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9时10分许,在商××省××商水县魏集宝兴医院东100米处,洪四新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郭新民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洪四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洪四新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我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应当退还,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在驾驶员驾驶证、行车证有效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免责情况,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述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按照交通事故比例偿还由河南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郭新民垫付的抢救费用共计24200.15元,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于2020年5月8号前赔偿原告郭新民各项损失共计359499.85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于2020年5月8号前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4200.15元。(户名: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账号:41×××8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证中兴路支行);

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于2020年5月8号前支付被告洪四新垫付款1300元;

四、原告郭新民与被告洪四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纠纷,其他概无纠缠。

五、案件受理费7252元,由原告郭新民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自强

审 判 员  付天林

人民陪审员  付二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若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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