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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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790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7908元;

三、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7598.17元,被告康某、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李春迎遗产范围内赔偿;

四、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负担108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77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5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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