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兰溪市铸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溪市铸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货款3760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兰溪市铸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气瓶赔偿费65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元,财产保全费462元,合计913元,由被告兰溪市铸钢厂、***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