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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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海盐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 杭州丰标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8989.54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6575.13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520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四、被告杭州丰标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的5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丰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负担194元,由被告***、杭州丰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