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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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和源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北流和源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按年利率9%进行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进行计算,已付利息685526.7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广西北流和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广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A16-A30号共15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A31-A43号共13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B11-B30号共20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C21-C40号共20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D26、D27、D50、D51号共4间(《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西北流和源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716元(原告已预交69358元),由被告广西北流和源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广西吉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71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