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7295元及代理费3310元,合计50605元;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上诉人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12元,被上诉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负担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上诉人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23元,被上诉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负担9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