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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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支付LTJ20170301-02至08号《货物销售合同》项下货款10394155元,支付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1339.04元,并支付以1039415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由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支付LTJ20170525-01至05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6163949.5元,赔偿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21332.68元,并赔偿以6163949.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150元由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负担10%即14315元,由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即1288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275.84元由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