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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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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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与被告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标段)采购合同》;

二、被告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6,951,000元;

三、被告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违约金2,317,000元;

四、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相应软硬件,软硬件返还明细以2018年11月16日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的《递交清单》中载明的软硬件为准;

五、驳回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08元,由原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负担20,000元,被告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6,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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