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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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00元及代偿利息181605.5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给付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3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