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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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97150122280100);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613886.36元及2019年12月6日前未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71278.0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之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江西海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西段北侧旅游文化城12、13栋1单元1401室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6元,减半收取10883元,由被告***、***、江西海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