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2.1元,但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二、***、***、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莱芜市昭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玉林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