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誉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15887.9,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