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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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伊圣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400元,利息156961.80元,合计297361.8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圣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29元,应收3280元由被告宁夏伊圣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