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569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48888.3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费用经品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赔偿款61048元,支付被告***垫付款43535.36元。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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