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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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 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到期; 二、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33296.32元(截止2019年8月27日),并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9年8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追偿; 四、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6元,减半收取11933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国华木胶板经销部、***、***、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