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必优特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必优特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二份《入股协议(员工入股)》; 二、被告宁夏必优特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70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宁夏必优特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