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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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宁夏皓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皓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水稻减产损失13980.21元、公证费1200元、鉴定费5575元、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2000元、必要花费2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22955.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原告***负担2193元(缓交1301元),被告宁夏皓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