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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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代偿款81617.81元、支付保险费5061.38元、承担违约金3191.69元(截止2019年8月26日),并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以86679.19元为基数,承担2019年8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