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57411元。 如果被告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计5290元,退还给原告***4620元,由被告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