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纠纷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680000元;

二、被告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415389.33元(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

三、被告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8.2元,减半收取7709.1元,由被告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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