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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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基钰石油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款1,528,235.14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新疆基钰石油有限公司利息27,062.50元(1,528,235.14元×150天×4.25%/360天),并偿付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给付原告新疆基钰石油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576.66元(新疆基钰石油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基钰石油有限公司负担132,571.08元,***负担11,00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