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8民初140号

原告: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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