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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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8民初140号 原告: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新疆西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