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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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8600元;利息3383.93元,共计21983.93元; 二、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3773.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22元,减半收取214.11元,由原告***负担34.44元,由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