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恒大永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113270.8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16398.67元(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分月计算,本金为每月2517.13,利率为日息万分之2.1)。 以上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