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4民初172号

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平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4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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