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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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努尔丁·阿合满提货款247,773元。 二、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努尔丁·阿合满提支付货款247,773元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指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