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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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8.64元(原告已预交10538.64元,需补交20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