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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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验收合格的位于××县的的位××县商品房给原告***、***; 二、被告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4352.5元; 三、被告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移交位于××县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适用说明书》。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被告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3元,原告***、***负担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