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2日的利息48142.68元。被告***还应以27500元为本金,按照9.77925‰的月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被告***负担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