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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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豫03民终649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46687.56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在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二人在山西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债务中因抽逃出资已承担过补充赔偿责任,则本次承担数额与已承担数额合计以250万元为限);***、***在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二人在山西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债务中因抽逃出资已承担过补充赔偿责任,则本次承担数额与已承担数额合计以250万元为限)。 六、驳回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债务,限***、***、山西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山西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1500元,***负担1000元,张玉安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