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被告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39341.5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418.59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从2019年10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7元、保全费2776元,由被告***、被告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