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义市东鹤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孝义市金义川胶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孝义市金义川胶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上诉人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34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302709.21元,以借款本金273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015%计算利息);

三、被上诉人孝义市东鹤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734000元限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94元,减半收取15547元,由被上诉人孝义市金义川胶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8元,由被上诉人孝义市金义川胶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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