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付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垫付赔偿款529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400元,由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