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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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拓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3183号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拓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41。法定代表人:赵文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陕西拓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张亮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安彦荣1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3183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陕西拓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文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原告***诉被告陕西拓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张亮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安彦荣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