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行与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有效,继续按期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偿还截至2017年12月19日拖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46805.68元,及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的系统数据为准,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预交的13380元案件受理费,剩余11762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7-12-21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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