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9)陕08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交付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二审判决理由与法无据.。请求:撤销(2019)陕08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和(2018)陕0802民初96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由陕西中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广场XX座XX街XX层(3)号房屋交付于***,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即卖即租义务将涉案商铺出租即视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履行了交付义务,且双方达成商铺协议,将租赁费抵为房款,虽双方签订的商铺协议期满,但商铺继续向外出租的事实原告是明知的,***在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后继续要求交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至今未付清房款,且涉案商铺已设定抵押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及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查封,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表明其不能提前偿还贷款,***也表明不同意代偿还上述借款,抵押权未消灭及查封未解除前,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客观上无法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一、二审判决未支持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请求并无不当,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驳回***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