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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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1022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确认2015年8月26日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云南云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上海东盟商务大厦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于2016年11月20日解除;二、由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支付停车场投资款90373元;四、驳回***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1022号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三、由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支付停车场收益108750元;五、驳回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支付停车场收益65587.41元; 四、驳回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407元,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611元,***承担4796元;原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1元(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8052.6元,由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368.4元,由***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向云南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