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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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4月26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23938.35元、利息16630.86元、滞纳金1617.5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和增值服务费21元,合计42207.73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