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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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睿宸锦业贸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睿宸锦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145,28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5,283.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睿宸锦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睿宸锦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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