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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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元市品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三、上诉人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3050元,被上诉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上诉人四川瑞信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900元,被上诉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