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全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3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13,36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13,36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保全费1,164元,共计2,602元,由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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