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君信德贸易有限公司
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君信德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

二、查封案外人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二段蓝天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号]。

前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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