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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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9650元[(121300元-2000元)×50%]。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632.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696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1128.73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0603.50元[(317207+4000)×50%]。

五、驳回原告***、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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