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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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4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15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146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64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16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内容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五、被告***、被告***、被告***就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内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被告***负担148元,由被告***负担442元,被告***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